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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

发布日期:2013-06-19 浏览次数:

    

  一、学术委员会组成

  1、根据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西部环境与生态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,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。

  2、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从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中遴选,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校长聘任,其正、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推荐,并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。同时,还可聘请若干名顾问。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本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  二、学术委员会职责

  1、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,审定开放基金指南。

  2、评审开放基金课题及资助经费,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。

  3、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,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,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。

  4、组织论文答辩、成果评价。

  5、其它有关的学术工作。

  三、工作原则、方式

  1、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在必要时,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。

  2、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全体会议或通信方式进行。

  3、充分发扬民主协商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,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;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,须经委员人数的多数通过,才能形成决议。

  4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合作研究、来室讲学、短期工作、派研究生或访问学者、推荐研究人员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,实验室为委员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、生活条件。

  5、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,具体负责与各委员的通讯联系,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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